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殷僑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殷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殷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