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風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風宗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