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堂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堂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該斷證明書」之記載更正為「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