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不知為人利用走私毒品,且本案審理已有一段時間,並無勾串之虞,被告又有固定住居所,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約14萬4千顆之一粒眠)之犯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6月15日執行羈押,且分於96年9月15日、96年11月15日各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被告否認犯行,然所涉罪嫌為重罪之事實並未改變,聲請人所述情形均與該事實無關,本院審酌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
三、綜上,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羈押事由存在,是以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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