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5號
103年度簡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漢
吳金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9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明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金鳳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明漢、吳金鳳依其智識經驗,應對於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避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虛設公司行號,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對外販售給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等情形均有所預見。張明漢仍於民國99年5月3日前之同年5月間某日,在嘉義火車站附近,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委託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後,竟基於幫助他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許之代價,交付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再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屬犯罪集團(下稱犯罪集團)成員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事項辦理設立登記,而自99年5月11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 楊梅 市○○街○○○號10樓之3家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家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金鳳嗣亦基於幫助他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於民國99年8月6日許,以不詳之代價允諾更替張明漢擔任家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復在嘉義火車站附近,交付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予上揭犯罪集團成員,由該犯罪集團成員持之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自99年8月12日起,取代張明漢擔任家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犯罪集團成員並擔任家于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明知家于公司無向韓懋有限公司(下稱韓懋公司)銷貨之事實,仍於99年5月1日至99年
7月31日之張明漢擔任家于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以及99年
8月12日後之吳金鳳擔任家于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業務上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家于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起訴書原記載為20張,嗣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如附表一所載)予韓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韓懋公司復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韓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212萬7,119元(附表一部分即張明漢擔任家于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起訴書原記載為11
0萬6,236元,嗣亦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102萬
882元(附表二部分即吳金鳳擔任家于公司負責人期間),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明漢、吳金鳳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43號),被告張明漢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被告吳金鳳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坦認犯行,參以卷內現存之證據,認被告張明漢、吳金鳳均合於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本案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明漢、吳金鳳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56頁至第57頁;訴字卷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96頁至第19
7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11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 稽徵所 100年1月21日北區國稅楊梅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虛設行號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營業稅網路申報報繳記錄查詢、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談話筆錄、家于公司之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表、99年6月、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9年5月至8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9年5月至8月專案申請調查查核清單(見他字卷第1頁至第82頁),以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家于公司案卷、嘉義縣竹崎鄉戶政事務所101年4月10日嘉竹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吳金鳳補、換國民身份證之申請書(見他字卷第127頁至第14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
2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涉案期間每期逃漏稅計算表(見偵字卷第60頁至第6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月16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審訴卷第62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2年10月29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家于公司99年5月至99年6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訴字卷第146頁至第147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張明漢、吳金鳳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均得採為論罪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明漢、吳金鳳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犯罪集團成員明知家于公司與韓懋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竟
虛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家于公司之統一發票予韓懋公司,而被告張明漢、吳金鳳提供證件等資料,復充於上揭所載期間充當家于公司名義負責人,以此方式各於其擔任家于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非親自參與此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張明漢、吳金鳳提供相關資料進而掛名為家于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行為,係對他人遂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張明漢、吳金鳳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張明漢、吳金鳳除交付身分證件予犯罪集團成員並登記
為家于公司名義負責人外,對於家于公司與韓懋公司是否有實際業務往來以及家于公司發票之流向等情,一無所悉,業據被告張明漢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以及被告吳金鳳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供承無訛,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張明漢、吳金鳳與犯罪集團間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明漢、吳金鳳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
㈣犯罪集團成員於被告張明漢、吳金鳳擔任家于公司名義負責
人期間,填製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發票,幫助韓懋公司逃漏稅捐,犯罪集團成員之行為犯罪時間、空間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而為,其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幫助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㈤另被告張明漢、吳金鳳均各以一幫助行為,於其擔任家于公
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協助犯罪集團成員為上揭犯行,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被告吳金鳳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1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11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㈦又被告張明漢、吳金鳳各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均為幫助犯,業如前述,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吳金鳳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
㈧爰審酌被告張明漢、吳金鳳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使用,助長
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且亦因被告張明漢、吳金鳳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張明漢、吳金鳳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張明漢、吳金鳳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明漢明知家于公司於99年5月起至同
年7月止之期間內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取得 桂賀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桂賀興 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2紙,並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113萬
437元,固認被告張明漢此部分所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⒈家于公司既係自桂賀興公司處收受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發票,
自無填載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可言,而犯罪集團成員嗣縱有於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不實進項憑證之記載,揆諸前揭說明,亦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無違,核先敘明。
⒉公訴意旨雖認家于公司將附表三所示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
證而記載於會計表冊中,然家于公司屬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北區國稅楊梅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虛設行號稽查報告」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0頁至第15頁)、99年5月至8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他字卷第70頁)等資料附卷可稽,犯罪集團成員是否有依規定將自桂賀興公司處所取得之附表三所示不實發票記入帳冊,本屬有疑,而卷內未見公訴人提出家于公司會計表冊之相關證據資料供憑,公訴意旨認家于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張明漢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嫌云云,似有未當。
㈢綜上,上揭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明漢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記入不實部分,卷內未見有何被告張明漢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張明漢有罪之心證,然因此部分之事實,公訴人認與被告張明漢上開有罪部分之事實,均係於被告張明漢擔任家于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由犯罪集團成員基於接續之犯意接續為之,其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家于公司99年5月至同年7月間虛開(銷項)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幣)││││││幣)│││││││││├─┼─────┼──────┼──────┼──────┼─────────┤│1│韓懋公司│99年05月│MU00000000│1,470,000│73,500│││├──────┼──────┼──────┼─────────┤│││99年05月│MU00000000│709,500│35,475│││├──────┼──────┼──────┼─────────┤│││99年05月│MU00000000│709,500│35,475│││├──────┼──────┼──────┼─────────┤│││99年05月│MU00000000│424,410│21,221│││├──────┼──────┼──────┼─────────┤│││99年05月│MU00000000│490,000│24,500│││├──────┼──────┼──────┼─────────┤│││99年05月│MU00000000│1,289,894│64,495│││├──────┼──────┼──────┼─────────┤│││99年05月│MU00000000│1,713,558│85,678│││├──────┼──────┼──────┼─────────┤│││99年05月│MU00000000│672,297│33,615│││├──────┼──────┼──────┼─────────┤│││99年06月│MU00000000│2,549,568│127,478│││├──────┼──────┼──────┼─────────┤│││99年06月│MU00000000│1,385,248│69,262│││├──────┼──────┼──────┼─────────┤│││99年06月│MU00000000│294,000│14,700│││├──────┼──────┼──────┼─────────┤│││99年06月│MU00000000│1,892,000│94,600│││├──────┼──────┼──────┼─────────┤│││99年06月│MU00000000│1,837,094│91,855│││├──────┼──────┼──────┼─────────┤│││99年06月│MU00000000│983,136│49,157│││├──────┼──────┼──────┼─────────┤│││99年06月│MU00000000│1,043,922│52,196│││├──────┼──────┼──────┼─────────┤│││99年06月│MU00000000│1,092,510│54,626│││├──────┼──────┼──────┼─────────┤│││99年06月│MU00000000│444,080│22,204│││├──────┼──────┼──────┼─────────┤│││99年06月│MU00000000│2,558,976│127,949│││├──────┼──────┼──────┼─────────┤│││99年06月│MU00000000│258,317│12,916│││├──────┼──────┼──────┼─────────┤│││99年07月│NU00000000│867,734│43,387│││├──────┼──────┼──────┼─────────┤│││99年07月│NU00000000│99,630│4,982│││├──────┼──────┼──────┼─────────┤│││99年07月│NU00000000│461,576│23,079│││├──────┼──────┼──────┼─────────┤│││99年07月│NU00000000│205,120│10,256│││├──────┼──────┼──────┼─────────┤│││99年07月│NU00000000│737,348│36,867│││├──────┼──────┼──────┼─────────┤│││99年07月│NU00000000│129,880│6,494│││├──────┼──────┼──────┼─────────┤│││99年07月│NU00000000│694,912│34,746│││├──────┼──────┼──────┼─────────┤│││99年07月│NU00000000│769,540│38,477│││├──────┼──────┼──────┼─────────┤│││99年07月│NU00000000│79,800│3,990│││├──────┼──────┼──────┼─────────┤│││99年07月│NU00000000│112,193│5,610│││├──────┼──────┼──────┼─────────┤│││99年07月│NU00000000│12,042│602│││├──────┼──────┼──────┼─────────┤│││99年07月│NU00000000│34,799│1,740│││├──────┼──────┼──────┼─────────┤│││99年07月│NU00000000│4,906│245│││├──────┼──────┼──────┼─────────┤│││99年07月│NU00000000│214,550│10,728│││├──────┼──────┼──────┼─────────┤│││99年07月│NU00000000│178,115│8,906│││├──────┼──────┼──────┼─────────┤│││99年07月│NU00000000│355,221│17,761│││├──────┼──────┼──────┼─────────┤│││99年07月│NU00000000│650,479│32,524│││├──────┼──────┼──────┼─────────┤│││99年07月│NU00000000│633,360│31,668│││├──────┼──────┼──────┼─────────┤│││99年07月│NU00000000│1,817,900│90,895│││├──────┼──────┼──────┼─────────┤│││99年07月│NU00000000│846,720│42,336│││├──────┼──────┼──────┼─────────┤│││99年07月│NU00000000│333,450│16,673│││├──────┼──────┼──────┼─────────┤│││99年07月│NU00000000│765,720│38,286│││├──────┼──────┼──────┼─────────┤│││99年07月│NU00000000│817,675│40,884│││├──────┼──────┼──────┼─────────┤│││99年07月│NU00000000│159,375│7,969│││├──────┼──────┼──────┼─────────┤│││99年07月│NU00000000│244,375│12,219│││├──────┼──────┼──────┼─────────┤│││99年07月│NU00000000│1,689,744│84,487│││├──────┼──────┼──────┼─────────┤│││99年07月│NU00000000│1,260,000│63,000│││├──────┼──────┼──────┼─────────┤│││99年07月│NU00000000│105,209│5,252│││├──────┼──────┼──────┼─────────┤│││99年07月│NU00000000│1,574,806│78,740│││├──────┼──────┼──────┼─────────┤│││99年07月│NU00000000│63,232│3,162│││├──────┼──────┼──────┼─────────┤│││99年07月│NU00000000│310,060│15,503│││├──────┼──────┼──────┼─────────┤│││99年07月│NU00000000│19,526│976│││├──────┼──────┼──────┼─────────┤│││99年07月│NU00000000│1,781,640│89,082│││├──────┼──────┼──────┼─────────┤│││99年07月│NU00000000│1,068,480│53,424│││├──────┼──────┼──────┼─────────┤│││99年07月│NU00000000│145,180│7,259│││├──────┼──────┼──────┼─────────┤│││99年07月│NU00000000│190,214│9,511│││├──────┼──────┼──────┼─────────┤│││99年07月│NU00000000│983,254│49,163│││├──────┼──────┼──────┼─────────┤│││99年07月│NU00000000│306,670│15,334│││├──────┼──────┼──────┼─────────┤│││合計│57張│42,542,265元│2,127,119元│└─┴─────┴──────┴──────┴──────┴─────────┘附表二:家于公司99年8月間虛開(銷項)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幣)││││││幣)│││││││││├─┼─────┼─────┼──────┼──────┼─────────┤│1│韓懋公司│99年08月│NU00000000│867,734│43,387│││├─────┼──────┼──────┼─────────┤│││99年08月│NU00000000│99,630│4,982│││├─────┼──────┼──────┼─────────┤│││99年08月│NU00000000│461,576│23,079│││├─────┼──────┼──────┼─────────┤│││99年08月│NU00000000│205,120│10,256│││├─────┼──────┼──────┼─────────┤│││99年08月│NU00000000│737,348│36,867│││├─────┼──────┼──────┼─────────┤│││99年08月│NU00000000│129,880│6,494│││├─────┼──────┼──────┼─────────┤│││99年08月│NU00000000│694,912│34,746│││├─────┼──────┼──────┼─────────┤│││99年08月│NU00000000│769,540│38,477│││├─────┼──────┼──────┼─────────┤│││99年08月│NU00000000│79,800│3,990│││├─────┼──────┼──────┼─────────┤│││99年08月│NU00000000│112,193│5,610│││├─────┼──────┼──────┼─────────┤│││99年08月│NU00000000│12,042│602│││├─────┼──────┼──────┼─────────┤│││99年08月│NU00000000│34,799│1,740│││├─────┼──────┼──────┼─────────┤│││99年08月│NU00000000│4,906│245│││├─────┼──────┼──────┼─────────┤│││99年08月│NU00000000│214,550│10,728│││├─────┼──────┼──────┼─────────┤│││99年08月│NU00000000│178,115│8,906│││├─────┼──────┼──────┼─────────┤│││99年08月│NU00000000│355,221│17,761│││├─────┼──────┼──────┼─────────┤│││99年08月│NU00000000│650,479│32,524│││├─────┼──────┼──────┼─────────┤│││99年08月│NU00000000│633,360│31,668│││├─────┼──────┼──────┼─────────┤│││99年08月│NU00000000│1,817,900│90,895│││├─────┼──────┼──────┼─────────┤│││99年08月│NU00000000│846,720│42,336│││├─────┼──────┼──────┼─────────┤│││99年08月│NU00000000│333,450│16,673│││├─────┼──────┼──────┼─────────┤│││99年08月│NU00000000│765,720│38,286│││├─────┼──────┼──────┼─────────┤│││99年08月│NU00000000│817,675│40,884│││├─────┼──────┼──────┼─────────┤│││99年08月│NU00000000│159,375│7,969│││├─────┼──────┼──────┼─────────┤│││99年08月│NU00000000│244,375│12,219│││├─────┼──────┼──────┼─────────┤│││99年08月│NU00000000│1,689,744│84,487│││├─────┼──────┼──────┼─────────┤│││99年08月│NU00000000│1,260,000│63,000│││├─────┼──────┼──────┼─────────┤│││99年08月│NU00000000│105,029│5,251│││├─────┼──────┼──────┼─────────┤│││99年08月│NU00000000│1,574,806│78,740│││├─────┼──────┼──────┼─────────┤│││99年08月│NU00000000│63,232│3,162│││├─────┼──────┼──────┼─────────┤│││99年08月│NU00000000│310,060│15,503│││├─────┼──────┼──────┼─────────┤│││99年08月│NU00000000│19,526│976│││├─────┼──────┼──────┼─────────┤│││99年08月│NU00000000│1,781,640│89,082│││├─────┼──────┼──────┼─────────┤│││99年08月│NU00000000│1,068,480│53,424│││├─────┼──────┼──────┼─────────┤│││99年08月│NU00000000│145,180│7,259│││├─────┼──────┼──────┼─────────┤│││99年08月│NU00000000│190,214│9,511│││├─────┼──────┼──────┼─────────┤│││99年08月│NU00000000│983,254│49,163│││├─────┼──────┼──────┼─────────┤│││合計│37張│20,417,585元│1,020,882元│└─┴─────┴─────┴──────┴──────┴─────────┘附表三:家于公司99年5月至同年7月間取得(進項)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逃漏營業│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號│稱│稅期間及│││(新臺幣)│(新臺幣)││││申報期間│││││├─┼────┼────┼─────┼──────┼──────┼──────┤│1│桂賀公司│99年6月│99年06月│MU00000000│1,986,575│99,329││││份營業稅├─────┼──────┼──────┼──────┤│││(99年7│99年06月│MU00000000│2,058,447│102,922││││月15日申├─────┼──────┼──────┼──────┤│││報)│99年06月│MU00000000│1,989,668│99,483││││├─────┼──────┼──────┼──────┤││││99年06月│MU00000000│2,056,964│102,848││││├─────┼──────┼──────┼──────┤││││99年06月│MU00000000│1,856,252│92,813││││├─────┼──────┼──────┼──────┤││││99年06月│MU00000000│2,109,660│105,483││││├─────┼──────┼──────┼──────┤││││99年06月│MU00000000│1,854,300│92,715││││├─────┼──────┼──────┼──────┤││││99年06月│MU00000000│1,650,887│82,544││││├─────┼──────┼──────┼──────┤││││99年06月│MU00000000│1,958,700│97,935││││├─────┼──────┼──────┼──────┤││││99年06月│MU00000000│2,054,887│102,744││││├─────┼──────┼──────┼──────┤││││99年06月│MU00000000│1,065,430│53,272││││├─────┼──────┼──────┼──────┤││││99年06月│MU00000000│1,966,986│98,349││││├─────┼──────┼──────┼──────┤││││合計│12張│22,608,756元│1,130,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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