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57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104年7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