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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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56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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