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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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基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基國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
3月,合計刑期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