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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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抗告人 張鴻裕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九八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張鴻裕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呂丹玉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