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八九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一○五年十二月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可認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本院自得不命補正,逕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高金枝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