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福來
劉梅子 劉玉慧 劉秀娟 劉淑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詹昇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經核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79,368元【即本件系爭地上權所設定之範圍925.624平方公尺(即280坪)×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平方公尺=6,479,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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