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告 奚子晴
奚立潔 被告 周耀堂 (原名 周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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