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黃明展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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