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乙○○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467號)均提起上訴,已于9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7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並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