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泓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泓展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97年8月15日│11,362元│CN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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