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告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