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周金輝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97年5月31日│100,000元│D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