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號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109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劭中
張竣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9號、1077號、第1132號、第1329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196號、第2229號、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劭中、張竣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顏紫安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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