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壹罐(驗餘淨重貳拾玖點貳柒玖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3397號被告許智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液態甲基安非他命1罐(淨重30.1790公克,驗餘淨重29.2791公克),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許智超於民國109年4月16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口前,因駕車行跡可疑為警攔查後,當場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液體
1罐,經查獲警察機關以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報告新北檢檢察官偵辦,嗣經新北檢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109年度偵字第23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前開扣案之透明液體1罐,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0.1790公克,驗餘淨重29.279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附卷足參(參新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卷第13至15頁、第47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玻璃瓶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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