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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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龍具保人吳明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吳明興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該署102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
2頁、第37頁背面),茲因被告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合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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