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鈞選任辯護人蔡易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77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交易時間欄原記載之「111年12月18日18時41分許」,應更正為「110年12月18日18時41分許」。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被告張凱鈞交易時間之日期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