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鍾坤興
相 對 人 車之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基於契約或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已據聲
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詳,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南
市○○區○○里○○路○段○○○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
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亦於
100年1月24日具狀為上開請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