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
月17日通知限令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00年1月
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