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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