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A女姓名及住.法定代理人B母姓名及住.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
周漢威 律師被告 李平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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