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珍月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張季芬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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