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李依珊 被告 譚凱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