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1,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浩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