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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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27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02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對於原法院以聲請無理由為由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4年7月3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7頁),且該裁定於104年7月11日送達於異議人(見本院卷第9、10頁),異議人迄至同年月30日本院裁定前未依法繳納(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見本院卷第12、13頁),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本院裁定為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