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王秋翔
林雅婷
被 告 林菊妹 即 陳林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