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妃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銓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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