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榮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宮本
被 告 源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品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間向原告訂貨,經原告交貨完
畢並多次催討貨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
訟,訴請被告給付203,4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採購單、請款明細表、被告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復
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3,442元及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210元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宜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