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峻嘉
黃芝宜 劉蕙翎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