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 邱建男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何書喬何宣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原本及八十五年信用卡約定條款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黃瑪玲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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