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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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家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簡調字第3號聲請人 林佐達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 阮秋紅 、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之現住所。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及家用電話),以利本件辦理。
四、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五、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