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291號債權人 黃哲聞 債務人 徐瑋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瑋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影本、租賃合約書影本。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12月16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若無法提供,是否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債務人徐瑋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