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葛水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85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水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葛水桃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