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蘇楊絨
蘇詠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蘇水龍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監選字第35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主張原告蘇楊絨為認訴訟代理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前,即因腦中風而失智,無法為意思表示,其已為原告蘇楊絨聲請監護宣告,現由本院家事庭以110年度 監軒 字第35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受理中,此有診斷證明書、本院所引查詢卡在卷可稽。是以,原告蘇楊絨是否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人,本件訴訟能力有無欠缺?以及監護人為何人等?因會影響本件訴訟得否進行,並涉及裁判是否適法,應以前揭本院110年度監選字第358號民事裁定之終局確定結果為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