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8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涂庭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涂庭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