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8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涂庭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涂庭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