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

聲請人 薛惠玉 住○○市○○區○○○路0號10樓之5

代理人 鄭鈞懋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肆仟

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4,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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