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4號
原告 劉清標
被告 陳永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4號
原告 劉清標
被告 陳永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