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4號

原告 劉清標

被告 陳永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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