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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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華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華昶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員│102年3月21日│1,000,000元│BJ0000000││││司吳念平│林分行│││││├──┼───────┼───────┼───────┼────────┼────────┼──┤│002│華昶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員│102年4月10日│1,000,000元│BJ0000000││││司吳念平│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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