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708號上訴人 簡彥霖
榮慧玲 葉韋成 追加原告 賴盈融
簡國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水 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個月內追加被繼承人 簡金 之繼承人為原告,逾期未追加,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1條定有明文。前開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又依上開條文規定,終止地上權之訴訟,應由地上權當事人(權利人為地上權人,義務人為土地所有人)提出請求,訴訟之當事人始為適格。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如有欠缺而可補正者,法院自得定期命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指為違法)。
二、上訴人及追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上訴人於新北市○○區○○段○○○○○號(重測前為潭底段566-5地號)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依首揭說明,自應以地上權之義務人即上開土地之全體所有人為原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查上開土地之所有人除上訴人簡彥霖、榮慧玲、葉韋成,以及追加原告賴盈融、簡國助外,尚登記有簡金,此見土地登記謄本即明(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簡金既未列為上訴人或追加原告,本件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自有命上訴人及追加原告為補正之必要。因簡金已死亡甚久(日據時期安政元年出生大正9年死亡)且子孫人數眾多,查詢不易(見原審卷二第140至146頁),爰定五個月期間命上訴人及追加原告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章榮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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