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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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號受罰人 李永亮 (即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李朝福 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亮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前於民國103年7月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104年9月3日同意就任清算人,此有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附於本院104年度法字第7號呈報清算人卷內可稽,是受罰人應於6個月內(即105年3月3日前)完結清算,若不能於該期間完結清算,亦應於該期間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惟受罰人僅於105年3月22日遞狀向本院聲報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李朝福解散,並謂請准予解散云云(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在案),迄未向本院聲報完結清算,顯逾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處以罰緩新臺幣10,000元。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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