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叁萬零陸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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