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聲字第55號
抗 告 人  盧文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盧映熏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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