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2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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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蔡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 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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