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4號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林雯雯 鄭美利 再審相對人 黃鈴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聲請人針對本院111年聲再字第10號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