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東水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