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映吟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韋樺